【条文】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释义】 本条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
工程价款调整因素确定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并确认调整的工程价款。当合同没有约定或本规范的有关条款未作规定时,本条条文说明要求按下列规定办理:
1、调整因素确定后14天内,由受益双方递交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受益方在14天内未递交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不调整工程价款。
2、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如在14天内未作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条文】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释义】竣工结算核对,是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任何交易结束,都应做到钱、货两清,工程建设也不例外。本条秉承货物交易这一原则,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核对 过程中的权、责,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合同约定或本规范规定的结算核对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时间。
2、针对当前实际存在的竣工结算一审再审、以审代拖、久审不结等现象,本条第二款作了禁止性规定,规定为: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表示工程竣工结算完成,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